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执法大队等
①2016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生产企业
①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的产品
3、抽检总比例,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占所有兽药抽检总批次批次的5%以上。
①生产企业一般留样每批次3-6袋,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保存三年;重点留样样品和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样品至少保存5年
1、启封兽药包装前应检查所抽样品的外观情况,确定品名、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项无误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骤。发现不正常的情况时,包括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2、拆开抽样单元包装,观察内容物确定无不正常的情况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骤。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3、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贴上已被抽样的标记,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日期及场所、抽样人姓名等。对有不正常的情况或做针对性抽检的产品可暂时封存以候检验结果的处理。
4、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用《兽药封签》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兽药封签》和《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
5、《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样单位或个人作抽样凭证,一份封存于样品包装内随检验单位检品卡流转,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备查。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需进行产品确认,由省药监所,中监所或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
1、抽检单位以快递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企业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反馈。
2、已赋二维码的产品,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抽检单位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核对产品信息,无误的,一般不再进行样品确认。
3、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不再进行检测验证,直接计入抽检批次,按涉嫌假兽药处理
4、对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标称企业产品的经营门店,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后再犯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5、检验不合格的,抽检单位给企业快递《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反馈。逾期不认,视为认可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提出复验申请,由农业部指点复验单位,复验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抽样留存的样品。
1、对经营、使用环节,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任经营单位收回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
2、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销毁库存产品,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
3、符合农业部公告2071号从重处罚的情形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程序等,并查处。
法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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