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尔自治区卫健委发布《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本次新疆尔自治区对基层村卫生室的升级重点,主要落在村卫生室建设、村医待遇保障加强等方面。
巡回服务点:位置偏远、人口偏少,不宜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设立巡回服务点,作为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的补充。
一般村卫生室应承担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中医药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以及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中心村卫生室在一般村卫生室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远程心电检查等服务。
1、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人员一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医疗卫生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和护士,没有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2、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一定参加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相关知识培训,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方能从事静脉输液业务。
各地村卫生室实际药品配备品种不低于123种,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药品品种(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15%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统一采购、调配机制和用药目录,采购数据共享、一体化配送支付和同质化药学服务。
实行药品耗材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定期对村卫生室的药房管理和用药安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配备一名合格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乡村医生)。
鼓励中心村卫生室配备1名护士;一般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村卫生室应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1、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逐步将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统一管理。
2、将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
2、村卫生室水、电、暖、耗材、网络、维修维护等运行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并对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
3、按规定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补贴和财政定额补助政策,慢慢地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
1、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于村卫生室的能力提升方面愈发重视,多次推行村卫生室的相关建设,完善村卫生室的医疗设施,提高基层地区的诊疗水平。
在《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上的水准,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采取派驻、巡诊等方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
为响应国家号召,切实提升当地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除了新疆,目前也已经有不少地区都推动村卫生室医疗水平的优化升级。比如:
贵州省卫健委推进”村卫生室+村医连片管理”机制,将邻近几个村卫生室组建起来,合并建设镇卫生院分院,规模类似小型卫生院。
并明确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乡村医生要依法注册,持证上岗,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合理合规用药,杜绝过期药品。
山东省从前年起,各市先后明确,按照“服务人口不低于 2000 人”的要求,新建改建中心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2名村医。
同时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医疗人员,需是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的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
上海市重点强调村卫生室的布局和规划,明确未来三年,创建2—4家市级中医药特色示范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3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达到区级中医药特色示范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水平。
并明确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达到73%左右。鼓励并支持在职乡村医生进行医学类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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