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做的监督检查,又称劳动监督。
(1)监督检查的主体为法定机关、或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其他普通的社会组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参与监督,但不享有检查权和处罚权。
(2)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法律和法规得以实施,实现劳动法的宗旨,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用人行为和劳动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是一种守法监督形式。
(4)监督方式是依劳动法规定的方式来进行的,包括实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其中主要有:对企业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做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依照法律来追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
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作为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进行查处和处罚。
劳动监督检查执法活动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有劳动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劳动监督检查的职责、内容、举报投诉电话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方法。公正原则要求劳动检查监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中要平等地对待任何行政相对人,不搞差别待遇。实施处罚时,必须依法办事,要按照违法的情节、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的数额。
在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中,有关部门应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及时查处和纠正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事项,提升工作效率,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立即处理违法违纪行为。这一原则,贯穿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始终。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监督检查机构的地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举报,方便群众举报。
这一原则首先要求行政机构明确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即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能只教育,不处罚。既要对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实现监督的双重功效。
劳动监察主要是劳动行政主任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法给与处罚。虽然这是劳动行政主任部门的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付出劳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比如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对企业惩罚之余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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