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办理局就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关于药品GMP、GSP办理要求。
二、自2019年12月1日起获得《药品出产许可证》《药品运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请求,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认证证书。
三、2019年12月1日前,已获得《药品出产许可证》,未获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出产企业,向自治区药品监督办理局提出《药品出产质量办理规范认证》现场查看书面请求,企业请求后应随时做好承受现场查看的预备。
四、2019年12月1日前,已获得《药品运营许可证》,未获得《药品GSP认证证书》的药品运营企业,向自治区药品监督办理局提出《药品运营质量办理规范认证》现场查看书面请求,企业请求后应随时做好承受现场查看的预备。
五、2019年12月1日前已提出药品GMP和GSP认证请求的药品出产运营企业,现场查看成果是期限整改的,按要求向自治区药品监督办理局提交药品GMP、GSP认证现场查看缺点项目整改陈述和现场复查的书面请求,企业请求后应随时做好承受现场复查的预备。
六、我局及时安排力气进行现场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告诉企业。查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依规则依法予以处理;未提出现场查看请求的企业不可以展开出产、运营活动。